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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第二条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省全过程咨询行业(前期咨询、项目管理、设计、勘察、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本会同时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依法依规的开展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前期咨询、项目管理、设计、勘察、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建筑工程各个阶段全过程管理服务的行业调研、评比、业务培训、专家管理、课题研究、技术咨询、制定标准、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政府委托工作及提供相关行业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政府和行业、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建设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持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国家或本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参与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开展资信评价,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建设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讨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推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会员需求,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推动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推选、水平评价等活动,宣传优秀成果和行业服务价值,引导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信息平台,出版行业刊物等有关资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施工及其集成化服务),包括运营维护阶段,服务内容包含技术与经济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业务之一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经济单位的法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一)经理事会或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提名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4、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单位数量为1-285个,不能是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行业建设,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处理协会事务;
(三)在建设工程咨询与相关服务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增补、罢免理事须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表决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提名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数量为1-95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提名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1-29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全权负责财务管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