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欢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从事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覆盖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施工及其集成化服务),包括运营维护阶段,服务内容包含技术与经济咨询和管理咨询等业务之一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经济单位的法人加入协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和提交《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五)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完成入会程序。

第七条  各企业机构应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企业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调查、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负责人、联系人信息变更等,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理事产生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新材料信息交流;

(五)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学术研究,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培养服务;

(七)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

(八)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九)法律纠纷调解;

(十)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四)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章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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