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付秘书处和机构办公费用。

第三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1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四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单位当选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二)会员接到交纳会费的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三)届中按规定程序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在接到当选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四)届中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批准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交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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